广恩普法 |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Connor 欧意交易所 2024-10-21 25 0

随着人们消费意愿的下降,消费“降级”成为热门话题。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了使用二手商品的消费理念,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也越来越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对于二手商品的新旧成色、瑕疵程度、磨损状态只能依赖卖家的描述,极有可能导致买家对于购买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情况出现。那么,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恩普法 |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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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后发现该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在线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吴先生收到了退款。

但是,刘先生认为其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返还其货款。那么,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但随着平台用户增多,存在大量在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的用户。 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案涉产品的进货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系在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刘先生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结合原告刘先生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短期内多次出售宠物商品,综合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的出售行为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故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借助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因此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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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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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见,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卖人是否受到“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制约,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出卖人系“经营者”。另外, 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二手交易平台的普通用户出售物品的目的系处置自有闲置物品,一般是折价出售,物品交易价格比市场价低,且出售的频率不高,交易量有限,不能认定出卖人系“经营者”,也因此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本案中,刘先生作为二手平台 经营者则是在成本价上加价出售、批量销售,销售行为有明显的营利性质, 进而适用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广恩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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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为避免产生纠纷,卖家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向买家如实说明商品实时状况,同时要妥善保管商品,确保交付前的商品与其描述相符,否则,卖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在二手商品交易中应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要注意卖家过往交易情况、信誉评价等信息,评估卖家的可靠性。针对负面评价较多、出售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卖家,要提高甄别能力,谨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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